洛阳经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执行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时出现的各种失误、失职、违规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各教学环节,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和教学管理等四类。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能遵守教学时间,一学期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累计三次的;
2.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3.教师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话或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教学的;
5.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或课堂上有不文明举动的;
6.未按照教学进度的要求,提前或滞后2周(含2周)以内教学进度内容的;
7.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10%(含10%)以下的;
8.讲授内容不健康,有违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误导学生的;
9.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500元(含500元)以内财产损失或学生受轻伤的;
10.一学期内,教师未经请假无故缺教2课时(含2课时)以内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讲授有明显政治错误言行或淫秽内容,在学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教学中故意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500元以上财产损失或学生受重伤;
4.一学期内,教师未经请假无故缺教2课时以上;
5.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0%以上的;
6.未按照教学进度的要求,提前或滞后2周以上教学进度内容的。
二、实践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指导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指导、检查不力,影响实践教学正常开展,致使学生发生较严重错误的;
2.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达20%(含20%)以下的;
4.在指导实验(实训)、实习、体育训练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学生出现一般性实验(实训)安全事故的;
5.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抄袭现象发现后不予制止的;
6.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未按学院有关程序规定进行造成后果的;
7.不按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达20%以上的;
2.在指导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出现重大实验(实训)安全事故的;
3.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在公开发表论文时,纵容学生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实践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因试卷严重出错、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短缺、考场没有准备好等原因,影响考试正常开始的;
2.监考教师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3.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无故擅离考场的;
4.未认真查验考生证件,以致未带有效证件的考生参加考试且未做处理的;
5.未按规定清理考场,或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发短信、看书报、批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且经教育无效的;
6.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在成绩评定时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由于教师阅卷工作的疏误,造成学生试卷错评、漏评;在卷面分数累计、填写成绩登记册或录入教学软件时造成影响的;
7.因监考教师工作不力致使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
8.监考教师和教辅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的;
9.因通知错误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考试或补考缺考的;
10.实际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或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考前有意泄露考试内容,或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泄题的;
2.因考试准备不足、通知错误或通知不及时,导致考试未能正常进行的;
3.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4.组织学生作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在成绩评定时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由于教师阅卷工作的疏误,造成学生试卷错评、漏评;在卷面分数累计、填写成绩登记册或录入教学软件时造成重大错误和影响的;
6.因监考教师工作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失控、出现学生作弊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7.成绩经手人徇私舞弊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四、教学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使教学工作受到影响的;
2.因课表、监考表等下发不及时或通知错、漏造成上课或考试无教师或无学生的;
3.排课、调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机房)、考场使用冲突,接报后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4.教材选用明显不当,或少订、漏订、重订、错订而又未及时补订,开课后2周内(含2周)尚未得到教材或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下的;
5.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考试成绩出错,造成影响的;
6.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籍出错,造成影响的;
7.按规定应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而未制定,造成教学工作滞后的;
8.未经批准,更改教学计划或授课任务的;
9.未按要求上报完成教学质量监控材料(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表、试卷等),导致教学工作滞后,影响教学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使学院整体教学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2.排课、排考或教室调度安排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3.因放假或临时性安排全院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力,致使教学秩序出现重大混乱的;
4.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的;
5.因毕业分配或其他需要提供学生成绩时,更改学生成绩档案,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的;
6.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籍出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7.因工作失误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未及时纠正的;
8.教材选用明显不当,或少订、漏订、重订、错订而又未及时补订,开课后2周以上尚未得到教材或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9.教学计划存在重大问题,在学生毕业时,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不同,给予事故责任人如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50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重大教学事故:(1)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扣发当月奖金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3)年度考核不合格,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4)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可依照相关法规给予事故责任人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3.一学期内有2次(含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类别做出界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教务处核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鉴定,报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较多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九条 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具体到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名义替代。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7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