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经贸学院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实践教学主要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主要涵盖实验、实训、认识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使学生顺利就业、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各系(部)要根据本系(部)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教学管理与计划相统一,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六条 实践教学管理由系(部)负责人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专业教研室会同指导教师、辅导员共同完成。
第八条 系(部)负责人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本系(部)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3.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4.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5.制订本系(部)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7.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8.加强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专业教研室、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环节。
2.承担各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单位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大纲,制订各专业的实施细则。
4.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条件,制定各实践环节的工作细则。
5.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6.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7.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保证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具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以及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系(部)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并经系(部)审定。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须经系(部)、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共同审定。
4.系(部)负责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
5.专业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负责提出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经系(部)审批后实施。
6.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负责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学生离校实习前,各系需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下达顶岗实习任务书,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8.进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
9.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10.指导教师向系(部)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
11.专业教研室收集、整理本专业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各系(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4.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6.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系(部)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实践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
2.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
3.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4.实践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
5.实践教学结束后,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6.各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2.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系(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5.要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日志,按时完成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章 实践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达到实践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六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各专业教研室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各专业教研室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实验(实训)成绩计入课程总评成绩,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十九条 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逐步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